金乡县篮球协会章程
2026年6月22日更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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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:金乡县篮球协会。英文简写:JCBA
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行政区域内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韩允昭、陈宜成、张文亮、 杜鹤、 李来滨自愿结成的全县性、篮球社团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
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积极开展篮球赛事活动和篮球文化推广活动。
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 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,登记机关是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,管理机关是金乡县民政局。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:山东省金乡县荷香路中段(圣都小区南门)匹克体育专卖店二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织与策划篮球赛事,人才培训,场地运营与管理,篮球文化推广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
(1)个人会员:年满18周岁,热爱篮球运动,承认本章程。
(2)团体会员:企事业单位 学校 篮球俱乐部等合法组织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协会的篮球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是自愿加入本协会。
本协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协会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自愿入会 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积极参与本协会的赛事活动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(七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、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;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。会员代表是由全体会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投票选举产生,按会员比例分配产生。
(八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制定和修改章程,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相同。
理事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从会员(或会员代表)中选举产生。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(或会员代表)总数的1/3。
根据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七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,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协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理事长(会长)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涉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,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领域情况,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四)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六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(会长)开展工作。本协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,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(会长)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(副会长)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,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团体可根据有效的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本协会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、理事、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协会承担。
第五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协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制作会议纪要,妥善保存原始资料。
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协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协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得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家委员会”、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;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、“联络处”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本协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;不得在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山东”、“齐鲁”、“全省”等字样。
本协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,应当以“部”、“处”、“室”等字样结束,除冠以本协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,且区别于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。
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、账户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名称、负责人、住所、设立程序、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》有关规定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资产管理制度》、《内部控制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协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山东省实施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〉办法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《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。
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